雨燕直播- NBA直播- 足球世界杯 LIVE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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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一般单项维修工程在八千元(含)以上的, 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造价进行 审核;一般单项维修工程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聘请 监理公司实施监理;一般单项维修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含) 以上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应急单项维修工程在五千元(含)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 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造价进行审核,有《市物业 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更换电动机、制动器、 减速器、曳引轮和控制柜等主要部件的重大修理及改造的,提 供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属于《市物业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情形的,街道办事处(镇人 民政府)现场确认并提交情况说明;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可 以会同确认。 应急单项维修工程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聘请监 理公司实施监理。所需费用可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维修施工、审价、 监理等企业备选目录库,供申请人按自愿原则选用。
第二十二条 2016 年 7 月 1 日后受让土地的住宅项目,建 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的,应当负责住宅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动用维修资 金。 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但业主 大会尚未成立期间,需要动用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维修实施方案,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 征询业主意见。经全体共用部位业主依法讨论通过后,由维修 资金管理部门划转核准的资金。仅涉及部分共用部位的,可提 交涉及共用部位的业主依法讨论通过。维修费用依规定经相关 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计息,按照银 行活期利率结息转入业主分户账。 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将物业管 理区域内的维修资金按不低于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 款项转存为超过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申请维修资金转存时, 应当提交维修资金存定申请表和交存清册确认单。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 成维修资金转存手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期限内,业主委员会需要动用转存 资金的,应当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存定手续。业主委 员会无法正常运作的,由相关业主申请,经街道确认后,向维 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存定手续。
第三十条 申请资料齐备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受理后二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拨付不少 于核定费用百分之三十的首付款,并将有关资料通过物业管理 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申请人收到首付款后,应当按工程实施方案和合同约定组 织施工,做好隐蔽工程及质量安全把关,竣工后依法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 工程验收报告》(示范文本)、《工程结算评估报告》等材料向维 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余款申请,同时将有关资料在物 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受理余款申请后,审核申报材料,对物 业管理区域现场公示资料拍照留存,并在物业管理官方网站公 示有关资料。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核决定,拨付余款。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维修资金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以及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 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 质监、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应 急使用的监督工作。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物 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区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维修资金应 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代管的维修资金 的,申请人应当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报维修项目;维修资金 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查勘,确认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明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 经现场查勘确认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按 照下列规定办理,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 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 (二)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三)取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
第二十八条 统筹维修资金优先用于下列情形: (一)受益人为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 (二)无法界定受益人的维修项目;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 正常使用的项目。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将维修资金 利息在规定的额度内,统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 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维修资金利息和统筹分账的使用额度,应当在管理规约中 明确。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一个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分别设立总账、业主分户账、统筹分账和电 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分账。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 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单元)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统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 区域为单位设立分账,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 幢(单元)设立分户账;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按售房单位设 账,按户设分户账。
第十条 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一次存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 修资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资金交存管理规程, 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交存。本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前,包括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环节。 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各楼幢的建筑 面积交存,多层住宅(含营业性车库、车位等)、高层住宅每平 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分别为我市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安装 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一。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 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交 存数额。


